您的报价为
网络竞价须知-多次报价(加价)
本次标的转让,经委托方同意由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络竞价确定最终受让方。现发布报价须知如下:
第一条 本须知是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场报价活动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文件
参与网络竞价的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报价登记手续前均已对公告中各项内容知悉,并仔细阅读此须知且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同时也确定已仔细阅读《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竞价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
意向受让方应保持自身报价行为的独立性、严肃性,共同避免和抵制相互操纵、相互串通、恶意抬压价格等不良行为。
第二条 网络竞价流程如下:
1、意向受让方在成功交纳保证金并通过资格确认后,方可登陆用户名参与报价;
2、网络竞价活动分为两个报价期,即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
(1)报价开始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意向受让方可以对标的充分报价,报价只要不低于当前最高报价且高出部分构成加价幅度的整数倍即为有效报价。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无人加价,当前的最高出价者即为标的的最终受让方,报价活动结束;如限时报价周期内有人加价,则以此报价时间为新的限时报价周期起点,等待新的报价,直至某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为止,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为标的最终受让方,报价活动结束。
第三条 成交确认
最终受让方应在报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至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签署成交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
第四条 报价注意事项
1、意向受让方通过系统报价,报价指令未确认前可撤回或更改,经确认后,不得撤销。
2、最高报价的结果以系统记录数据为准。
第五条 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郑重提醒意向受让方
1、意向受让方对用户名安全负责,任何使用意向受让方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的用户,在报价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意向受让方本人的行为,由意向受让方负责,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通过公共环境参与报价活动的意向受让方应注意账号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报价系统。
2、意向受让方须按规定的时间提前登陆系统参与报价。若未按规定时间登录参与报价的,视为自动放弃其竞价资格;
3、网络竞价过程中如遇非人为因素造成竞价须中止的情况,网络竞价管理员有权中止该次竞价,并在恢复正常后继续启动该次网络竞价。
4、由于可能会有网络延迟,建议各位意向受让方在限时阶段及早报价(在限时竞价剩余20秒前出价)。
5、若最终受让方不按期付款、签署相关资料或放弃受让,转让方有权取消其受让资格,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中心将重新组织竞价,或征询转让方的意见后,由原报价次高者受让。如重新组织竞价,两次竞价中的一切费用(含我中心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和价差损失由原最终受让方承担。
6、因意向受让方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手机屏蔽接收短信而造成无法收到系统消息的;
(2)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意向受让方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3)由于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4)未及时关注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相关报价活动信息的。
(5)保证金交纳不及时的;
(6)由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内容不真实、不完善、不准确而导致自身未通过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核的。
7、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报价活动中断的,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将重新组织转让活动,具体情况在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告。
8、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出价,在限时报价期内及时出价。
第六条 如遇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人为录入错误时,中心有权中止本次竞价活动并安排重新启动竞价的时间。意向受让方承诺对上述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所造成的损失,中心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须知解释权属于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如有上述违约行为的,其所交纳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中心扣除组织交易应收取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其余部分支付给转让方作为损失赔偿(如有异议,可与转让方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予退还。
意向受让方签字(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竞价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专为在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各类资产与权益网络竞价交易行为制定。
第二条 在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或参与网络竞价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则的各项条款。参与各方应仔细阅读本规则,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释义
第三条 委托方:在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组织项目报价活动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
第四条 竞价人:在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报名、交纳保证金、取得竞价资格,并参与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竞价项目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
第五条 项目公告:由委托方或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针对项目及报价活动所制定的向竞价人说明项目概况及注意事项的文件。
第六条 注册账户:竞价人为在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参与项目报价,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
第七条 保证金:委托方为了保证报价活动的安全性与有效性,要求竞价人在其报价行为开始前针对某一项目所交纳的保证款项。
第八条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第九条 保留价:委托方设置的能够接受的竞价标的物最低(最高)成交价,具体的数额不公开显示。
第十条 加价(减价)竞价:价格上行(下行)的报价方式,即竞价由低至高(由高至低),依次递增(依次递减),直到最高(最低)价格成交为止。报价开始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竞价人可以对目标标的充分报价,报价高出(低出)部分应为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一个或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如限时报价周期内有人加价,则以此报价时间为新的限时报价周期起点,等待新的报价,直至某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为止,当前最高(最低)报价且该报价不低于(高于)保留价的竞价人即成为该标的最终受让方。
第十一条 一次报价:报价开始后,竞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对目标标的一次报价,系统以竞价人一次报价为准,报价不低于(不高于)项目保留价即为有效报价,报价截止后系统统一开启,最高(最低)有效报价的竞价人即成为该标的最终受让方。
第三章 报价活动的组织与参与
第十二条 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委托负责发布项目公告,组织报价安排。委托方对《项目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委托方违反法律法规、出售违禁商品或发布违禁信息,有权立即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屏蔽,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竞价人在参与项目竞价前,应仔细阅读本规则及《项目公告》,并全面了解竞买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具有受让资格。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第十五条 竞价人在《项目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间内,有权及有义务了解和查验竞价标的,并对竞价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作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竞价人一旦交纳了保证金,即表明接受该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
第十六条 竞价标的均以展示的实际状况为准,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对竞价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委托方及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竞价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竞价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竞价人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第十七条 竞价人在参与标的竞价前应在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实名会员注册,并确保其账户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竞价人应对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安全负责,任何人使用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在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价人本人的行为。
第十八条 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价人登录系统参与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所组织标的的网络报价,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最终受让方。竞价过程中,竞价人应当认真严肃地进行竞价,一经成交,不得撤销。因网络环境报价可能存在限时等不可抗原因,报价时间以服务器时间为准,报价认定以系统记录数据为准。
第十九条 优先购买权人参照《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相关文件行权。
第二十条 竞价人应当遵守竞价会秩序,不得阻碍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正常的竞价组织工作,不得阻扰其他竞价人参与竞价,更不得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价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报价中止、终结
第二十一条 因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络、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故障且无法及时予以修复的,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暂停平台服务,但应及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 在报价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中止或终结报价活动:
(一)因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故障,暂停服务的;
(二)竞价人通过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终端参与报价活动时出现故障的;
(三)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报价期结束时间或限时报价周期等设置错误的;
(四)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清、标的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而使报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五)竞价人不遵守竞价秩序影响正常竞价的;
(六)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或委托方发现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需要中止或终结报价活动的情形。
中止或终结报价的,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及委托方应当及时告知交易相关方,同时在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上予以公告。中止竞价的,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可重新竞价。因相关方违规造成中止或终结的,相关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章 保证金交纳及退还
第二十三条 竞价人将保证金及时足额交至系统提示的账户并到账(以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到账为准),否则将无法参与标的竞价。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竞价人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
(一)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与注册账户信息不一致的或不符合受让资格条件,致使其未通过资格审查无法签约的;
(二)成交后,最终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或交易合同的;
(三)最终受让方不付款或者未按期付清款项的;
(四)以任何理由反悔,不按期办理标的交割手续的;
(五)采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段参与本次竞价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交易规则的行为。
如由于最终受让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的,则最终受让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受让方存在违约情况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标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竞价标的再行竞价的,原最终受让方应当支付第一次竞价中本人应当支付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再行竞价的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最终受让方应当补足差额。
第二十四条 竞价结束后,竞价人无违约行为的,保证金将于《项目公告》规定时间内原路原额(不计息)退回。
第六章 结算与交割
第二十五条 项目成交后,最终受让方应按《项目公告》要求支付成交价款和产权交易服务费,并向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以下资料后,办理标的交割手续:
(一)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二)《项目公告》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最终受让方应及时办理标的交割、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最终受让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如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基础保障义务,但对于下述原因导致的履行障碍、履行瑕疵、履行延后或履行内容变更等情形,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因自然灾害、罢工、暴乱、战争、政府行为、司法行政命令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因电力供应故障、通讯网络故障等公共服务因素或第三人因素;
(三)在平台已尽善意管理的情况下,因常规或紧急的设备与系统维护、设备与系统故障、网络信息与数据安全等因素。
第二十八条 因操作失误、所使用的终端不符合系统需求、网络环境异常等竞价人自身原因,对竞价人使用平台上的信息或由平台链接的信息,或其他与平台链接的网站信息所导致的损失或损害(包括直接、间接、特别或后果性的损失或损害,电脑系统之损坏或数据丢失等后果),责任均由竞价人自行承担,与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及委托方无关。
第二十九条 因标的发生重大变更或遗漏应告知的事项,应以委托方在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发布的更正、补充公告为准。竞价人应及时关注委托方在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变更信息。
第三十条 交易各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不得参与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切项目: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他人的;
(二)有吵闹、起哄、斗殴等行为,扰乱竞价、拍卖、评审或办公秩序的;
(三)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成交确认书(合同)或者成交确认书(合同)签订后未能履行又不按约赔偿的;
(四)成交后,不交纳履约保证金或产权交易服务费的;
(五)提出不当要求,进行恶意敲诈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质疑、投诉、诉讼,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八)向委托方或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以任何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干扰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常运行或干扰其他用户对平台服务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 欢迎交易各方对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及委托方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凡发现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的,交易各方均可以书面具名方式进行投诉:
(一)索要、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接受关联交易人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三)在关联交易人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接受关联交易人旅游活动的邀请;
(五)违反相关工作条例,违规向关联交易人透露交易信息;
(六)擅自披露、篡改"用户资料"或重要交易数据。
第三十二条 其他适用于互联网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免责条款,同样适用于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三条 《项目公告》中对竞价方式具体操作及流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交易各方与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因本规则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太原市裁委员会依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所有。
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政策法规 交易规则
版权信息: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太原市晋源区谐园路9号化建大厦15层 联系电话:0351-6599701
晋ICP备12005370号-1 技术支持: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