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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报价须知-多次报价(加价)
(仅适用于资产类项目)
本次标的转让,经转让方同意由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采用动态报价方式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最终受让方。现发布报价须知如下:
参与动态报价的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对项目公告中各项内容知悉,并仔细阅读此须知且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同时也确定已仔细阅读《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
意向受让方应保持自身报价行为的独立性、严肃性,共同避免和抵制相互操纵、相互串通、恶意抬压价格等不良行为。
第一条 网络竞价流程:
1、意向受让方在成功交纳保证金并通过资格确认后,方可登陆系统参与报价;
2、资产类项目,网络竞价活动分为两个报价期,即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
自由报价期一般自信息披露公告发布起始日零时起至信息发布期满下一个工作日工作时间止;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1)自由报价期,意向受让方可以对标的充分报价,首次报价不得低于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的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下一次报价应当高于上一次报价,成为当前报价。每次加价应当为系统内设的加价幅度或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无人加价,当前的最高出价者即为标的的最终受让方,报价活动结束;如限时报价周期内有人加价,则以此报价时间为新的限时报价周期起点,等待新的报价,直至某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为止,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为标的最终受让方,报价活动结束。
(3)优先购买权人有权对实时最高报价行权,同等价格下,优先购买权人为最高报价方。
第二条 报价活动的组织与参与
1、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受转让方委托负责发布项目公告,组织报价安排。转让方对《项目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发现转让方违反法律法规、出售违禁商品或发布违禁信息,有权立即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屏蔽,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受让方须按“个人中心”-“竞价中心”显示的竞价时间合理安排出价,重点关注限时报价开始时间。若未按规定时间登录参与报价的,视为自动放弃其竞价资格。
3、意向受让方在参与项目竞价前,应仔细阅读本须知及《项目公告》,并全面了解受让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具有受让资格。因不符合条件参加受让的,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4、意向受让方在《项目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间内,有权及有义务了解和查验竞价标的,并对竞价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作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了保证金,即表明接受该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
5、竞价标的均以展示的实际状况为准,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对竞价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转让方及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竞价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竞价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6、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标的竞价前应在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实名会员注册,并确保其账户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意向受让方应对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安全负责,任何人使用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在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意向受让方本人的行为。
7、竞价过程中,意向受让方应当认真严肃地进行竞价,一经成交,不得撤销。因网络环境报价可能存在延时等不可抗原因,报价时间以服务器时间为准,报价认定以系统记录数据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在限时报价期及时出价,避免因网络延时导致报价失败。
8、意向受让方应当遵守竞价会秩序,不得阻碍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正常的竞价组织工作,不得阻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价,更不得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价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报价中止、终结
1、因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络、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故障且无法及时予以修复的,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暂停平台服务,但应及时予以说明。
2、在报价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结报价活动:
(1)因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软、硬件发生故障,暂停服务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终端参与报价活动时出现故障的;
(3)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报价期结束时间或限时报价周期等设置错误的;
(4)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清、标的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而使报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5)意向受让方不遵守竞价秩序影响正常竞价的;
(6)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或转让方发现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
(7)其他需要中止或终结报价活动的情形。
中止或终结报价的,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告知交易相关方。中止竞价的,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可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因相关方违规造成中止或终结的,相关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有效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1个工作日的自由报价。
第四条 保证金交纳及退还
1、意向受让方应将保证金按时足额交至系统提示的账户,否则将无法参与标的竞价。如由于最终受让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大于保证金的,则最终受让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2、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无违约行为的,保证金将于《项目公告》规定时间内原路原额(不计息)退回。
第五条 结算与交割
1、最终受让方应在报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至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签署成交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并按《项目公告》要求支付交易价款。
若最终受让方不按期支付交易价款、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签署相关资料或放弃受让,转让方及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受让资格,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将重新组织竞价,或征询转让方的意见后,由原报价次高者受让。如重新组织竞价,两次竞价中的一切费用(含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和价差损失转让方及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有权要求由原最终受让方承担。
2、最终受让方应及时办理标的交割、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最终受让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如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对于下述原因导致的履行障碍、履行瑕疵、履行延后或履行内容变更等情形,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因自然灾害、罢工、暴乱、战争、政府行为、司法行政命令等不可抗力因素;
(2)因电力供应故障、通讯网络故障等公共服务因素或第三人因素;
(3)在平台已尽善意管理的情况下,因常规或紧急的设备与系统维护、设备与系统故障、网络信息与数据安全等因素。
2、因意向受让方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手机屏蔽接收短信而造成无法收到系统消息的;
(2)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意向受让方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3)由于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4)未及时关注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报价活动信息的。
(5)保证金交纳不及时的;
(6)由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内容不真实、不完善、不准确而导致自身未通过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核的。
3、因操作失误、所使用的终端不符合系统需求、网络环境异常等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对意向受让方使用平台上的信息或由平台链接的信息,或其他与平台链接的网站信息所导致的损失或损害(包括直接、间接、特别或后果性的损失或损害,电脑系统之损坏或数据丢失等后果),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与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及转让方无关。
4、因标的发生重大变更或遗漏应告知的事项,应以转让方在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最新发布的更正、补充公告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及时关注转让方在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发布的变更信息。
5、其他适用于互联网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免责条款,同样适用于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
6、《项目公告》中对竞价方式具体操作及流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本须知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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