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客户给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损失,保障公司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更好的维护交易秩序,确保客户在公司各种业务活动中的正当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公司各项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资产转让项目的转让方、意向受让方,企业股权转让项目的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增资项目的融资方、意向投资方等。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客户管理是指公司针对在业务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客户,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参与公司交易项目的客户,如违反交易规则,扰乱交易秩序,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阻碍交易正常进行,或出现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导致交易各方利益受损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客户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黑名单客户的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 参与公司交易项目的客户,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黑名单客户,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客户在参与交易的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方式,对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其他客户、公司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的;
(二)针对在公司进行的交易项目,采取寻衅滋事、恐吓威胁等手段扰乱公司交易秩序或工作秩序的;
(三)多次提交投资申请文件,没有真实投资意图,未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
(四)客户采取提供虚假资料或进行虚假陈述或其他欺诈、隐瞒等手段获取受让或投资资格的;
(五)客户在参与竞价的过程中,采取恶意串通、欺诈、胁迫等手段压低价格,造成或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转让方、融资方、其他客户利益受损的;
(六)客户采取不正当方式,妨碍公平交易,扰乱交易秩序,无故拖延交易合同签订的;
(七)交易合同签订后,客户违反交易规则及交易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拖延或阻碍标的交割的;
(八)客户违反交易规则及交易委托合同的约定,绕开公司私下成交的,或恶意拖欠交易服务费及交易价款的;
(九)客户在参与交易活动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行政处罚的;
(十)经公司审核评定,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造成公司或其他交易主体利益损失的。
第六条 黑名单客户的认定流程:
(一)业务部门信息申报;
(二)交易稽核部调查审核;
(三)风控合规部及分管领导审议后决定是否列入;
(四)管理实施。
公司应当将黑名单客户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主体也一并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公司有权依据工商登记信息、相同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等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第七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客户,依其情节轻重,公司有权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认定流程,将符合条件的黑名单客户列入黑名单管理,管理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客户被列入黑名单后,公司或项目方可以在新开展的交易项目中不确认其客户资格;对尚在交易流程中的其他项目,公司应当将该黑名单客户被列入管理的事项通知其他交易方。
第八条 客户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情形,但相关情节、行为显著轻微,尚不足以认定为黑名单客户的,可以对该客户进行书面提示,并将其列入交易行为观察期,观察期3个月以上,1年以下,期限依据其情节或行为轻重确定。
交易行为观察期内,公司应当对该客户所参与的交易项目进行重点监测,如果该客户再次出现上述规定的情形的,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如果在上述观察期内,从事可以被认定为黑名单客户情形的行为,按照本办法相关的规定进行认定并处罚。
交易行为观察期内,该客户无不良交易等行为的,应当解除观察,按照一般客户进行管理。
第九条 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客户,到期解除后再次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应当适当延长对其进行管理的期限;黑名单客户在管理期限内,采用各种方式扰乱公司秩序、阻碍交易进程的,公司有权延长其管理期限。
第十条 列入黑名单的客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经公司批准,可以移出黑名单:
(一)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的;
(二)被列入黑名单管理后,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挽回交易各方损失,向公司申请解除管理的;
(三)对其进行黑名单管理已无必要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该客户已经被工商注销、破产清算等其他无法存续或正常开展业务的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