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受让
1.产权转让信息的发布渠道有哪些?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主要渠道为交易机构网站。投资人还可以通过参加交易机构组织的专场项目推介会等活动更有针对性地了解相关项目。
2.意向受让方应在什么时间、如何提出受让申请?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
意向受让方应当填写《产权受让申请书》并递交相关附件材料,确认已知晓《产权转让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市场规则。
3.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应提交哪些资料?
(1)《产权受让申请书》;
(2)联合受让协议(如有);
(3)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意向受让方为外方投资者的,提供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6)意向受让方公司章程;
(7)意向受让方为全民企业的,提供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受让的批复或决议;
(8)意向受让方受让相关决议文件;
(9)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文件,有原件的提供原件,没有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并由提供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意向受让方为外方投资者的,其提交的所有材料需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4.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需经什么程序?
交易机构在审核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后,自挂牌期满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出具《受让资格反馈函》,书面告知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意见。
转让方应当在收函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认为意向受让方不符合挂牌条件,可向交易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资格确认意见。(未经信息发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的依据。)
转让方对交易机构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有异议的,应与交易机构进行协商,并取得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审核意见,必要时可以就争议事项征询国资监管机构意见。
交易机构最终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后,向意向受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经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交易机构交纳产权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5.未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若对资格确认结果有异议,如何办理?
未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机构提出《受让资格复核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提出异议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交易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资格确认的复核意见。
6.投资人可着重从哪些方面了解标的企业的情况?
在选择投资项目时,投资人可以着重从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人员情况等方面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和价值分析。
(1)企业基本情况:成立时间、历史沿革、组织结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与变化、股东情况、商标、商誉、经营许可、关联企业情况等;
(2)财务状况:查阅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进行主要财务比率、债权债务构成、资产状况分析等;
(3)经营情况:经营条件、营运情况、企业规模、市场份额、品牌及产品知名度、销售状况和渠道等;
(4)人员情况:职工人数、年龄、学历构成、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的情况等;
(5)其他有关情况:转让标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涉及抵押、质押、担保、诉讼等影响交易进行的限制,企业用地是否涉及规划变更等情况。
上述各项中的部分信息可以从《产权转让公告》及在交易机构备查的项目相关材料中获得。
7.投资人如何在交易机构查询产权转让信息和相关材料?
投资人若对交易机构公布的产权转让信息感兴趣,应至交易机构查询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相关材料,查询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
8.经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若对《产权转让公告》内容有疑问,如何办理?
转让方应对《产权转让公告》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若对《产权转让公告》的有关内容有疑问,可以要求转让方对相关内容作出解释或说明。
意向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交易机构审核后通知转让方。转让方应当在收到交易机构通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转让方逾期未答复的,交易机构可以中止交易,并由转让方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参加竞价会
1.哪些投资人有资格参加竞价会
(1)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的投资人条件;
(2)公告期内已通过交易机构报名;
(3)提供要求的受让方资料齐全合规;
(4)已通过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资格确认;
(5)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保证金。
2.什么是网络竞价?
网络竞价,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产权交易机构依据《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约定和产权标的具体情况,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建立的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受让产权标的的行为。网络竞价的方式主要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权重报价等方式。
3.项目的成交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机构组织下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该报价为项目的成交价格。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拍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或多次报价方式竞价的产权转让项目,竞买人的最高出价为项目的成交价格;采用招投标方式竞价的产权转让项目,中标人的投标价格为项目的成交价格;采用网络竞价权重报价方式竞价的产权转让项目,综合得分最高者报出的受让价格为成交价格。
最终形成的项目成交价格,不得以付款方式等任何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三)场内受让流程
1.意向受让方何时交纳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交易机构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或网站公告中明确的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和截止日期办理保证金交纳事项。意向受让方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获得资格确认,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交易保证金的作用是什么?
交易保证金的作用是作为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的承诺,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3.意向受让方发生违规行为时保证金如何处置?
意向受让方发生违规行为或出现《产权转让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约定,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机构的交易组织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机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4.出现哪些情形转让方可以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
(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5.保证金何时返还?
确定受让方后,交易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意向受让方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产权交易保证金。
交易机构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将受让方交纳的产权交易保证金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没有约定保证金使用方式且受让方已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交易机构自受让方付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退出产权交易程序,且未出现违规情形的,经转让方同意,交易机构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时,无涉中止或终结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向交易机构申请返还保证金。恢复交易的,交易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各相关的意向受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交纳保证金。
(四)最终受让后各类标的资产如何移交
1.交易双方何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其中,采用拍卖方式竞价的产权转让项目,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当场与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2.什么是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合同,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受让方两个平等主体,对产权交易结果和其他有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2)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3)产权转让的方式;
(4)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5)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6)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7)产权交割事项;
(8)合同的生效条件;
(9)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0)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1)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3.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应注意哪几点?
(1)《产权交易合同》应包含32号令规定的相关必要条款,《产权转让公告》公布的交易条件、对受让方提出的条件等内容及受让方在竞价文件中作出的承诺与保证;
(2)受让方为多家联合受让的,《产权交易合同》中应准确载明各受让方的受让比例和价格;
(3)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受让方资质须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
(4)产权转让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发生变化的,在确定《产权交易合同》内容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审核和审批文件。
4.产权交易价款结算应注意什么?
(1)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
(2)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3)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机构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4)产权交易价款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5)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5.产权交易价款结算应履行怎样的流程?
(1)受让方付款——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
(2)交易双方支付服务费——交易双方按照交易机构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
(3)交易标的变更权属——转让方督促标的企业凭产权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文件到登记机关办理标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过程中,受让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4)领款划款——转让方携带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交易机构办理交易价款划转。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交易机构在转让方申请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交易价款划转不计息。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交易机构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6.产权交易凭证有什么作用?交易凭证必须载明哪些主要内容?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产权交易机构要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过程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产权转让与受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价款结算后,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产权交易凭证是企业国有产权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进入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实现公开转让的证明,是转受让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和工商、土地、房产、税务变更登记手续的法定文件。
(2)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转让标的名称、项目编号、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转让底价(挂牌价格)、转让标的评估结果、成交价格、成交方式(交易方式)、支付方式、交易市场审核结论等内容。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或涂改。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对交易项目重复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7.为领取产权交易凭证应完成哪些步骤?
(1)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的,《产权交易合同》应经有关部门(如:商务部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批准;
(2)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交易机构资金结算账户;
(3)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
(4)交易双方到交易机构领取交易凭证。
8.哪些情形会导致交易终结?
(1)标的企业主要资产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
(2)转让方或标的企业解散、注销的;
(3)转让方或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产权转让进程,经交易机构催办仍不作为的;
(4)自首次信息披露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5)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终结的;
(6)经确认产权转让活动无法继续实施的其他情形。
9.产权交易的哪些事项可以提请争议调解?
申请人认为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交易机构提出产权转让争议调解申请:
(1)交易相对方行为涉嫌违规的;
(2)交易相对方故意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3)交易机构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情形。
10.争议调解的程序是怎样的?
(1)提出申请——申请人为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向交易机构提出争议调解申请;申请人为债权人、职工等相关利益方的,可以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提出争议调解申请;
(2)作出受理决定——交易机构应当自收到《产权转让争议调解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核实申请——交易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核实,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
(4)争议调处——如争议事项不涉及第三方利益,且争议双方均接受调解的,可由交易机构约请争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完成调解程序。争议调解的期限,一般为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因当事各方未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终止;
(5)损失赔偿——因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违规违约以及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拒不签署或执行争议调解协议,影响产权转让正常进行,造成交易机构或交易相关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