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前要做好哪几项基础工作?谁来做这些基础工作?
(1)清产核资。由转让方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2)财务审计。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全面审计,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3)资产评估。由转让方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4)出具法律意见书。由转让方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2.什么是清产核资?什么情况下需要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指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点经济行为需要,按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两种情况下需要进行清产核资。
第一,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1)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物严重不符的;
(2)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3)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4)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2)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3.什么是企业财务审计?企业财务审计主要内容是什么?
企业财务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依法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活动。
企业财务审计的内容包括企业会计报表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
(1)会计报表审计。要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相关附表所进行的审计。
(2)资产审计。要对企业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所进行的审计。
(3)负债审计。要对企业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未付利润、其他未交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会计项目所进行的审计。
(4)所有者权益审计。要对企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所进行的审计。
(5)损益审计。要对企业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产品(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等会计项目所进行的审计。
4.什么是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哪几种?
资产评估是指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以下五种:
(1)收益现值法,它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在可以预见到的未来若干年内每年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的现时价格,即评估值。
(2)重置成本法,它是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被评估资产实际已经发生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得到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的现时价格,即评估价。或者,估算出被评估资产与其全新状态相比有几成新,即成新率,然后用全部成本与成新率相乘,得到的乘积作为评估价。
(3)现行市价法,它是指在市场上选择相同或近似的资产作为参照物,针对各项价值影响因素,将被评估资产与参照物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调整后,得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价。
(4)清算价格法,它是指企业在破产或停业时,按清算价格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格。
(5)国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规定,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5.企业的哪些经济行为要进行资产评估?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12号令)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6.资产评估怎样进行核准或备案?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12号令)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7.什么是资产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有效期是多少?
市场是变化的,资产的价值会随着市场条件的变化而不断改变。为了使资产评估得以操作,同时,又能保证资产评估结果可以被市场检验。在资产评估时,必须假定市场条件固定在某一时点,这一时点就是评估基准日,它为资产评估提供了一个时间基准。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12号令)规定,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8.如何认定评估报告的有效性?
在项目首次信息发布时,其资产评估报告应在自评估基准日起算的一年有效期内。
9.产权转让律师意见书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申请企业国有产权挂牌转让,要提供律师意见书。律师意见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转让方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否经过批准;
(2)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是否有限制转让的条款;
(3)转让方是否有权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
(4)产权转让方案是否合法;
(5)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是否真实;
(6)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是否清晰;
(7)标的企业章程或合资合同是否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
(8)拟转让的产权是否存在担保或司法保全,是否有第三人对其主张权利;
(9)标的企业产权转让是否受到现行法律法规限制;
(10)标的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是否通过了转让决议;
(11)《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12)《债权债务处理方案》是否经得金融机构同意。
10.国家对处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社会中介机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规定?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资产转让的审计、评估、法律和咨询服务中违规执业的,财政部门应当向其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