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场交易转让方工作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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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方进场进行产权交易的流程有哪些?
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主要流程为:
(1)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申请
(2)提交《提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3)交易中心对转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
(4)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2.转让方向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文件包括:
(1)《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含《产权转让公告》);
(2)转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转让方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转让方为全民企业的,提供关于转让行为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5)转让方为全民企业的,提供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
(6)转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提供章程;
(7)转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按章程约定的权限,提供同意产权转让行为的决议;
(8)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标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0)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11)标的企业为公司制企业的,提供章程;
(12)标的企业为公司制企业的,按章程约定的权限,提供关于转让行为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13)标的企业为股份公司的,提供股东名册及股权证或标的企业认可的股东身份及持股比例证明;
(14)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供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15)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供标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16)转让导致国有资本失去控股地位的,若不涉及职工安置,出具说明;
(17)中央企业产权转让项目,转让所持全部国有股权或转让后致使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如有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出具已完成国资委备案的承诺,及报国资委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18)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19)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20)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21)标的企业最近年度审计报告
(22)标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2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4)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拟参与受让的,提供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25)《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上述文件,有原件的提供原件,没有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并由原件持有方加盖公章。
3.《产权转让公告》主要包含什么内容?
《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意向受让方在查阅《产权转让公告》时,应对上述内容予以关注。
4.交易条件包含哪些内容?
交易条件作为《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一经公告,不得变更,其主要内容包括:
(1)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挂牌价格即: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时公示的产权转让价格。
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即:项目成交时采取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以及付款的时限。
(2)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即:对标的企业职工的岗位安排、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或延续等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即:标的企业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状态及转让要求等情况,包括债权金融机构对债务处置的意见、拖欠职工债务的相关处理要求等。
对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在为标的企业引入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资源,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资产盘活等方面提出要求。
意向受让方若对所发布的产权转让项目提出受让申请,应完全响应转让方提出的交易条件。
5.挂牌价格如何确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发布时的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例: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1000万,首次挂牌价格应不低于1000万)。
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格再次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例:按1000万挂牌后无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转让方可在900万至1000万之间确定价格,再次挂牌)。如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净资产为负值的挂牌项目,挂牌价格起点不低于1元。
6.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对分期付款有什么规定?
采取分期付款的项目,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款项应在一年内支付完毕并提供合法的担保。担保人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章程、内部决议、近期财务报表以及转让方、受让方与担保人的三方协议;担保人对外担保额不得超出其净资产,转让标的企业不得作为担保人。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的支付方式付款。
7.受让方资格条件包含哪些内容?
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内容。
在受让方资格条件中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经批准的书面解释或具体说明,经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
8.与联合体受让相关的项目,转让方信息披露及意向受让方受让时应注意什么?
转让方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表示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并对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提出要求。
若转让公告中没有载明的,视为接受联合体受让。
两个及以上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意向受让方的身份参加产权交易。联合体应满足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方资格条件。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各自受让比例等,并可委托其中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代表,办理产权受让相关事项。
9.信息发布应当揭示哪些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1)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
(2)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
(3)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意向受让方可综合上述信息及标的其它相关信息,衡量标的投资价值及交易潜在风险。